章程
是全国电力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为电力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并协助能源部和电力部加强行业管理。
,是以全国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电力行业性组织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
协会主要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投资和孵化、咨询、规划设计、检测认证等服务,主要对以下领域的科研项目进行重点研究:智能电网规划、智能监测与控制、优质供电、分布式发电、储能、物联网及通讯技术、综合能源系统管理等。协会整合国内、国际技术资源,人才汇聚,资本聚集,市场开发,平台及园区孵化为一体,逐步发展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产业聚集协会,也是国际上唯一具有法人负责的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 (以下简称“本会”)的法律地位及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简称:CEPETA
第三条 本会是以全球电力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包括电力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自愿参加、自律性的协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五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简称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做好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经授权或委托配合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集行业相关信息,掌握国际国内最新行业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服务;同时,为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研究咨询。
(三)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研究及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开展信用评价、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六)经批准,组织开展各类评优和推荐工作。
(七)参与全球电力行业立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指南、技术标准、市场规则、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和体制改革工作。
(八)接受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
(九)接受委托,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会议、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组织搭建国际国内行业技术、管理等交流合作平台。
(十)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行业人才培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
(十一)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以及为行业客户提供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二)规范竞争秩序,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实行行业“黑名单”制,应会员要求,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举办展会,运行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电力史志等。
(十四)履行法律和本会章程允许的其它职责和事项。
(十五)完成能源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应是电力行业合法经济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数据、信息、调研成果和有关资料等,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被取消合法经营资格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换届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有关部门。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全球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定额补贴、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完全表决权及修改权全部由 统筹管理。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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