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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 383天前 | 1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有效助力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经过几年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电力安全保供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作用显著。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在确保有利于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有序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环节经营主体活力,助力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进一步明确现货市场建设要求


  (一)推动现货市场转正式运行。各省/区域、省间现货市场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调度生产和结算的,可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第一责任单位要委托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在满足各项条件的基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有序扩大现货市场建设范围。福建尽快完善市场方案设计,2023年底前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浙江加快市场衔接,2024年6月前启动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四川结合实际持续探索适应高比例水电的丰枯水季相衔接市场模式和市场机制。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河北南网、江西、陕西等力争在2023年底前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其他地区(除西藏外)加快推进市场建设,力争在2023年底前具备结算试运行条件。鼓励本地平衡较困难的地区探索与周边现货市场联合运行。


  (三)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在2023年底前启动结算试运行。2023年底前建立长三角电力市场一体化合作机制,加快推动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工作。京津冀电力市场在条件成熟后,力争2024年6月前启动模拟试运行。


  (四)持续优化省间交易机制。省间电力现货市场继续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2023年底前具备连续开市能力。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频次逐步提高,加强与省间现货协调衔接,探索逐日开市、滚动交易的市场模式。


 三、进一步扩大经营主体范围


  (五)加快放开各类电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节点,现货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分布式新能源装机占比较高的地区,推动分布式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探索参与市场的有效机制。暂未参与所在地区现货市场的新能源发电主体,应视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出清,可按原有价格机制进行结算,但须按照规则进行信息披露,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共同按市场规则公平承担相应的不平衡费用。


  (六)不断扩大用户侧主体参与市场范围。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电网企业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通过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等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结算。加快开展用户侧参与省间现货交易的相关问题研究。


  (七)鼓励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分时价格信号,推动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储能”等新方式。为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参考市场同类主体标准进行运行管理考核。持续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求。


 四、统筹做好各类市场机制衔接


  (八)做好现货与中长期交易衔接。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优化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完善交易品种,推动中长期与现货交易更好统筹衔接。考虑新能源难以长周期准确预测的特性,为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参与现货市场需求,研究对新能源占比较高的省份,适当放宽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开展现货交易地区,中长期交易需连续运营,并实现执行日前七日(D-7日)至执行日前两日(D-2日)连续不间断交易。绿电交易纳入中长期交易范畴,交易合同电量部分按照市场规则,明确合同要素并按现货价格结算偏差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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