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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77天前 | 15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强化政策配套
  (十)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时,应当实行公平准入,不得指定特定主体或对特定主体作出歧视性规定。已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应当参加辅助服务市场报价。对同时具备发电和用电身份的经营主体,在放电、充(用)电时分别按发电主体、用电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同等接受各类考核。
  (十一)加强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各地要统筹辅助服务市场和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规则制定,加快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尽快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系统安全需求。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联合出清。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或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
  (十二)健全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制定辅助服务价格相关政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辖区内辅助服务品种、需求确定机制、价格机制、市场限价标准、费用疏导方式等实施方案,征求当地能源、电力运行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
  各地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系统梳理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和收费情况,抓紧完善辅助服务价格政策和交易规则等,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程序重新明确辅助服务价格机制和水平。
  (十三)加强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和价格机制跟踪监测,及时评估辅助服务资金使用、政策执行等情况;加强政策解读,帮助经营主体更好理解与执行。各地电网企业定期将有偿辅助服务交易的价格、费用、计价关键参数、各类主体收益和分担情况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以及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同步向相关经营主体披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价管理,做好辅助服务价格测算、影响分析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规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辅助服务价格政策和交易规则等,督促指导各地完善机制,促进辅助服务价格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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