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编制满足国家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内容、依据、要求和表格形式等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依据、标准。
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和双方真实意愿反映的特点,其合同条款的额拟定应符合现行的合同范本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施工阶段
投资人职责
投资人在工程施工阶段应协调、配合、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监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投资人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投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申请、划拨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投资人应协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工程施工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会议纪要及施工档案整理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施工阶段对项目的专项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的开工报告、单位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过程工序评定报告、单位工程竣工证明等过程文件均需通过投资人的审核。
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应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
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询价与核价、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工程签证审核、合同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等成本控制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竣工验收阶段
投资人职责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人配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通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机构组织的专家的评估验收。
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签到表、观感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备案过程形成的成果文件应满足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制工程决算报告;概算明细、项目名称及金额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进行填写,一般不允许更改;铁路、码头等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依据部委和行业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在按照财政部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后,再按照部委和行业规定,编制特殊要求报告;基本报表、其他附表中的数据之间应具有严谨的逻辑关系,注意保持一致。
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的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的规定。
运营维护阶段
投资人职责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自评工作, 优质工程奖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投资人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 优质工程奖并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进入运营阶段后,投资人对运营人的设施管理、资产管理的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成果及质量要求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参考现行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优质工程奖、《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
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绩效评价报告应满足预算管理制度、 优质工程奖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方案
或调整方案等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及规定。
设施管理报告可参考国际设施管理标准文件进行编制。
法律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应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处罚赔偿条款和确保咨询项目继续实施的替代机制。投资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咨询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履约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咨询合同的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总咨询师及相关专业咨询责任人未尽到职责而给投资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全过程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咨询合同的履行,并向社会曝光。投资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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