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5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6减排
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要从根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还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欧盟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这个购买来的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至于国际上为什么把这一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从事碳交易第三方认证的挪威船级社专家张建丽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最终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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