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CEPETA 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如果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CEPETA 将缩小其服务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
12.2.3 获证组织缩小认证范围后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 满足缩小认证范围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 CEPETA 认证决定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 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
12.2.4 获证组织在收到换发的认证证书时必须交回原认证证书。并按照 CEPETA 的要求正确使用缩小范围后的认证证书,同时按缩小后的认证范围修改其广告及相关宣传材料。
13 变更认证证书
13.1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服务场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等内容发生变化,获证组织应按照 CEPETA 的相关要求,提出认证证书变更申请。
13.2 对获证组织名称、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认证证书变更申请,经 申请评审确认,必要时,由审查组现场审核并确认。当证实组织名称、地址信息变更符合认证授予条件,CEPETA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3.3 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服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发生变更的认证证书变更申请,通过申请评审安排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确认,变更的业务范围、服务场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符合认证授予条件,CEPETA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3.4 通过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发现认证证书所覆盖的服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认证级别发生变化, 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中确认并报 CEPETA 进行评审和复核,变更的服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认证级别能够符合认证授予条件,CEPETA 做出同意变更认证证书的决定。
13.5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因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认证级别等内容变更而换发认证证书,其证书号和认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
13.6 获证组织在收到换发的认证证书时必须交回原认证证书,并按照 CEPETA 的要求正确使用变更后的认证证书,及时审查与认证相关的广告及宣传材料内容,必要时对其进行修改。
13.7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认证级别等内容变更涉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按照第 12 条要求执行。
14 暂停、恢复认证证书
14.1 暂停认证证书
14.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的复核(必要时,CEPETA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满足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经 CEPETA 认证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4.1.2 暂停认证证书经批准后,CEPETA 及时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证书使用的通知,必要时,提供理由和证据。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同时在 CEPETA 网站上公布。
14.1.3 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CEPETA 的要求,从暂停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4.2 恢复认证证书
14.2.1 在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经 CEPETA 验证确认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经批准后向获证组织发出恢复认证证书使用的通知,并在 CEPETA 的网站上公告。
14.2.2 恢复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CEPETA 的要求,从恢复决定之日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5 撤销(含注销)认证证书
15.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放弃认证,确认获证组织满足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经 CEPETA 批准撤销(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注:在国家认监委(CNCA)的《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中,获证组织主动放弃认证,其服务认证证书状态视同“撤销”。
15.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
的复核(必要时,CEPETA 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已不再满足认证的要求,满足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经CEPETA 认证决定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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