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注册忘记密码?
贵州省关于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660天前 | 12165次浏览 | 点击朗读正文❚❚ | 分享到:

 三、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开展较大涉险事故调查

  发生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涉险情形的,由贵州局、省能源局牵头,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参与调查。

  发生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涉险情形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调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配合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发生第一条第(七)项、第(八)项涉险情形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门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发生第一条第(九)项涉险情形的,由煤矿上级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煤矿进行调查。煤矿为独立法人公司的,由独立法人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及煤矿进行调查。调查处理结束,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贵州局、省能源局。

  贵州局、省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由省级进行提级调查。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调查组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清较大涉险情形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调查报告由牵头调查的单位批复,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含国有煤矿企业和民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调查组认为应当追究煤矿企业相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向企业(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者移送上级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防范措施落实,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对批复结案的较大涉险事故,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抓好防范措施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牵头调查的部门,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煤炭产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矿安黔函〔2023〕25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常用法律法规及文件目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