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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1120天前 | 46008次浏览 | 分享到:

8.2.1组织发生了与能源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8.2.2组织的能源绩效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或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

8.2.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的;

8.2.4组织存在其它严重影响能源管理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9.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结合审核

9.1在与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管理体系的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规定。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要求及重要审核点描述清晰、充分、易于识别,确保满足相关要求并在审核报告中进行清晰的说明。

9.2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每一单独体系认证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80%。

10.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

认证机构应审慎受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转换申请,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节能执法监管部门查处的组织,除非彻底整改,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

11.认证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的要求

11.1认可机构应根据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结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制度,为认证机构提供认可并加强后续的监督。

11.2人员注册机构应根据GB/T2702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结合能源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的专业注册工作。

12.附则

12.1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及认证规范。

12.2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咨询、认证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认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对在认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违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资格。

12.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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