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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1188天前 | 46639次浏览 | 分享到: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核查。

9.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

主要内容

(一)、计价模式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四统一”:指程量清单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

(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及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1、该工程招标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

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

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为主要合同条款。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比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化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

(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做为依据编制。标底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选用的,应按照符合招标范围的施工企业的基本水平,而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

必须如实列出施工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

(九)、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中任何需要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十)、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对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处理规则,如果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予归还投标人,则可视作招标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此时应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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