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消纳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按要求组织相关开发企业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项目应取得必要支持性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技术路线发生重大调整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更新调整建议。
(三)经验推广。示范项目建成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评价,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综合评估示范效果、推广前景,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四)监督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管,对照各省(区、市)先期制定的试点示范工程相关标准和要求,持续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政策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示范效果等,并严控施工质量,保障项目安全有序实施。
(五)政策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示范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经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后,加大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为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联系电话:010-81929507
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