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制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以及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承担,未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开展相关工作。煤矿企业(煤矿)应自主选择山西省能源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单位)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委托开展鉴定工作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或提交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对象、内容、时限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办法》规定,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出具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各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驻地煤矿监察执法处应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实名举报。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存在鉴定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予公示。发现鉴定机构(单位)和煤矿企业以及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违反法规标准等行为的,或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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