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试点地区的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试点地区能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海洋能资源普查组织协调和成果集成工作。
(二)整合社会资源。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好气象部门观测资源以及开发企业已有的测风测光等基础数据,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有成果,加强各行业既有成果的整合、集成、应用,加快推动试点普查工作高效开展。
(三)利用先进技术。数据融合工作鼓励采用网上填报、云共享、自动识别等方式开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数值模拟等新技术,创新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方式,科学、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四)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的管控检查核查。科学统一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做好宣贯及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及标准中相关数据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数据处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落实普查经费。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已有经费渠道,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落实资源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经验总结。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试点普查工作成果报试点工作小组,为开展全国范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或相关问题,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的,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