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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84天前 | 1233次浏览 | 分享到:


  主要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通法改〔2022〕92号)等。


  四、监管步骤


  本次监管工作分4个阶段开展,具体如下:


  (一)启动部署(7月中旬)


  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监管工作通知,启动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自查自纠(7月中旬—8月底)


  被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被监管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于8月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报送自查报告(电网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报送),并抄送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三)现场监管(9月)


  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监管工作组,对被监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被监管电网企业报来的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选取部分突出问题进一步开展现场监管,核查有关情况,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其中,安徽省、山东省有关工作应与综合监管充分衔接。


  (四)问题处置(10月初—11月中旬)


  国家能源局汇总梳理现场监管工作情况,按照《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并将监管工作情况适时按程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监管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客观、真实地准备相关材料和有关数据,积极配合现场监管工作。有关派出机构要与现场监管工作组加强沟通协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并做好专项监管与综合监管的有效衔接。


  (二)加强自查整改。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按照监管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查找工作差距,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举一反三、全面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管工作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吃住行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做到依法用权、程序规范。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认真接受监督,不得干预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电话:010-81929523


附件: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自查报告参考格式.docx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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