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曹章保报道: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的联合惩戒力度,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34号)和《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文件要求,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第三批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具体包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个人黑名单(39名)及企业黑名单(47家)。
对列入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各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期为5年。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限制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依法限制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限制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依法限制其取得有关检验检测认证资质并执业等;依法在安排补贴性资金、安排投资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登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监)管部门将已列入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全国通用。
被列入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中被判处监禁刑的自然人,刑罚执行完毕后满5年,并在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联合惩戒期结束,自动移出黑名单。
认定名单所依据的人民法院裁判被依法撤销或被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实列入确属错误的,可向做出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有关法院确认后通报省处非办,省处非办将移出黑名单并公告。
省处非办定期发布的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非法集资,处处受限”的社会舆论氛围。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将受法律严惩,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非法集资者,相关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受相关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