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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 1202天前 | 54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家库管理办法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科技创新视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为满足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各类科技创新评审、认定、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按照 相关规定, 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家库专家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家申报表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 各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加强企业之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电力设计、咨询、安装等行业技术进步与健康发展,根据《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电力设计、咨询、安装等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库。

第三条  专家库应按照自愿参加、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总量控制、满足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凡具备入库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 审核批准后,便可成为专家库成员,并由 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接受 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五条  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需本协会推荐专家,一律由本协会专家库中择优遴选。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选与退出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程建设行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专家职责。

(二)从事电力设计、咨询、安装等行业或与工程建设相关岗位的工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熟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了解国家节能、环保等有关政策;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应用经验;优秀人才可降低到中级工程师,或在工程建设行业有所建树。

(五)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或所承担完成的项目获得过省部级(或行业)以上的工程质量奖或技术奖;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论文、出版过技术书籍;或参与过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法等的编制、评审;

(六)积极参加省电力设计、咨询、安装等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专家申报按“专家申请——资格核实——入库”程序进行。

1.专家申请

参与本次申报的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家库入库申报表(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专业资格职业证书复印件;

(5)个人工作简历;

(6)其他证明专业能力的材料。

2.资格核实和审定

收到专家相关材料后,由 牵头成立的专家资格审查小组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统一审核,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3.入库

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以电子公函的形式告知专家本人。

四、申报表

1.专家库常年受理申报, 定期组织集中审核。

2.申报表请自行在官网(//m.dazzall.com)下载,请将填写好的电子扫描版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zgdlxh@vip.qq.com

第九条  推荐程序

(一)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填写《 专家库入选专家申请表》;

(二)在相关主管部门(如质监站、技术监督局等)或高校、科研机构任职的专家,可直接向协会申请。

第十  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充实、审查工作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经公示无异议后,经 审核批准入选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作出退库处理。

(一)入选专家库后,发现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三)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

(四)不能积极参加协会相关活动达到3次或每年向协会上报论文不足1篇的;

(五)专家在接受委托的业务活动中,被人举报,经协会查证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专家的。

第三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权益:

(一)向 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 及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咨询、质量评优、培训讲学、业务交流;

(三)接受委托,代表 参加省部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的调查研究、课题论证、法规制定、技术鉴定、工作检查等;

(四)享有优先向 等国家级行业协会推荐入选专家库专家权益;

(五)享有优先在 网站和电力工程技术协会杂志上发表论文,获取相关资料的权益;

(六)按规定获取参加有关工作或咨询服务活动的劳务费。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年费用:每年为999元自加入网站专家库并颁发协会专家证书之日开始计算,次年未及时支付专家费用的,次年次日从专家库清除,以后不得加入 专家库。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向专家库成员颁发《 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业务工作,将根据项目特点在专家库内选用所需专家。遇有特殊情况,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可提名专家库以外专家。

第十六条  为更好地使用、管理好专家库,对专家库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档案包括专家个人基本情况、参加活动情况、专业技术特长、参加活动情况,使用部门(单位)评价意见等内容等内容。专家信息将通过网络、在线服务等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专家在相关工作中得表现、专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及时录入,建立专家信息档案,作为专家使用、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告知本协会质量技术部。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或专业组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专家库内专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联 系 人:杨佳泽

联系电话:13811152553

联系微信:CEPETA666

联系微信:dianli936

附件1:

专家申报表下载

2021年08月01日

专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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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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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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