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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4月电力消费情况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 922天前 | 9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1-4月,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第一产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增速高于全社会用电量平均水平;全国27个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实现正增长;工业和制造业用电增速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化工和有色行业用电正增长,建材和黑色行业用电负增长。


  一、全社会用电情况


  1-4月,全国全社会用电量2680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4%,其中,4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6362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3%。


  分产业看,1-4月,第一产业用电量31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8%;第二产业用电量177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第三产业用电量45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425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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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21、2022年分月全社会用电量及其增速


  4月份,第一、二、三产业用电量增速分别为5.5%、-1.4%和-6.8%;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增长5.5%。


  二、分地区用电情况


  1-4月,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12158、5146、7974和1531亿千瓦时,增速分别为2.4%、7.4%、3.0%和1.4%。


  4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分别为-4.4%、2.0%、2.4%和-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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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分地区当月全社会用电量及其增速


  1-4月份,除上海、天津、广西和辽宁外,其他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实现正增长,有17个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前5位的省份中,西藏增速为19.0%(其中拉萨同比增长15.2%,拉动西藏用电增长7.1个百分点),江西增速为10.6%(其中赣州同比增长14.5%,拉动江西用电增长1.9个百分点),湖北增速为9.4%(其中武汉同比增长9.7%,拉动湖北用电增长2.6个百分点),安徽增速为9.3%(其中合肥同比增长8.6%,拉动安徽用电增长1.4个百分点),四川增速为7.8%(其中成都同比增长9.7%,拉动四川用电增长2.0个百分点),其余还有12个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依次为:海南(7.4%)、浙江(6.8%)、湖南(6.8%)、青海(6.5%)、黑龙江(6.3%)、山西(5.9%)、北京(5.2%)、福建(5.2%)、宁夏(5.1%)、河南(4.7%)、重庆(4.6%)和贵州(3.8%)。


  4月份,17个省份全社会用电量实现正增长,依次为:西藏(12.7%)、四川(7.9%)、青海(6.0%)、宁夏(5.9%)、云南(4.4%)、江西(4.2%)、北京(4.2%)、山西(3.4%)、湖北(3.2%)、内蒙古(2.8%)、陕西(2.3%)、安徽(1.9%)、黑龙江(1.8%)、福建(1.6%)、重庆(1.3%)、河南(1.3%)和贵州(0.2%)。


  三、工业和制造业用电情况


  1-4月,全国工业用电量174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4.9%。4月份,全国工业用电量4395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2%,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9.1%。


  1-4月,全国制造业用电量1314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其中,四大高载能行业用电量合计72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3%;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用电量273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消费品制造业用电量16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5%;其他制造业行业用电量14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


  4月份,全国制造业用电量3424亿千瓦时,同比下降2.2%;制造业日均用电量114.1亿千瓦时/天,比上年同期减少0.6亿千瓦时/天。其中,四大高载能行业用电量合计1916亿千瓦时,同比下降0.2%;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用电量697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5%;消费品制造业用电量438亿千瓦时,同比下降5.4%;其他制造业行业用电量373亿千瓦时,同比下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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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21、2022年分月制造业日均用电量


  四、高载能行业用电情况


  1-4月,化工行业用电量176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8%;建材行业用电量115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3.2%;黑色金属冶炼行业用电量208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2.7%;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用电量228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


  4月份,化工行业用电量44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6%;建材行业用电量35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7.2%;黑色金属冶炼行业用电量541亿千瓦时,同比下降2.5%;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用电量58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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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2021、2022年重点行业分月用电量情况


注:


  ①  从2018年5月份开始,三次产业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调整,为保证数据可比,同期数据根据新标准重新进行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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