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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dw-100 | 发布时间:2560天前 | 35230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数据、信息、调研成果和有关资料等,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被取消合法经营资格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会议及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秘书处报告常务理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以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延期换届或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有关部门。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聘请;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会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承担本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全球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八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均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秘书长;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定额补贴、资助和购买服务收入;

(五)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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