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我国安装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国家清理整顿评比达标表彰联席会批复文件,决定开展中国电力工程安装标杆奖(以下称标杆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杆奖是我国安装行业的最高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和技术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标杆奖由参加工程建设的企业或单位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装协会(分会)、 (会员单位)地区联络组,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择优推荐, 负责组织评选、公布、表彰。
第四条标杆奖每年公布、表彰一次,一次获奖数量一般不超过200项。为公平、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状况,评选活动的工程申报、工程复查、评选分两批进行。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标杆奖的工程为中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各类安装工程。
各类安装工程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及民用、公用建筑工程中能独立发挥效能的设备、装置、输送管线或系统的安装工程。可以是包括建设项目所有内容的完整工程,也可以是建设项目中的某单项工程,如发电机组、变电站、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等。
第六条工程类别包括:
(一)交通工程;
(二)水利工程;
(三)电力工程;
(四)矿山工程;
(五)冶炼工程;
(六)石油化工工程;
(七)市政公用工程;
(八)电子、通信与广电工程;
(九)钢结构工程;
(十)公共工程;
(十一)其他安装工程。
以上十一类工程评选范围和规模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中国电力工程协会安装标杆奖工程分类及规模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未执行相关技术标准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参加过标杆奖评选没有入选的工程;
(四)施工中发生过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八条标杆奖一般由主要承担工程施工的企业申报。
申报工程由两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允许联合申报;申报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应由完成工作量较多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如无法确定主要施工单位时,可由建设单位申报。
联合申报或多家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应不低于工程总工作量的30%。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并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申报标杆奖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节能、环保措施完善,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工程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标杆奖的工程技术含量要高,在本专业领域技术特色突出,社会影响大;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时间使用,运转正常,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本办法附件一中所列一至八类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应达到本行业同类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一家申报单位一次最多可申报两项工程。
第十四条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降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能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资料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会员单位)联络组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在中国电力工程协会安装标杆奖申报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以文件形式向 推荐。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中国电力工程协会安装标杆奖申报表(附件二);
(二)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授予的工程质量奖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获得工程设计奖项证书和设计先进合理证明复印件;
(四)工程节能和环保评估报告复印件;
(五)工程承包合同(首页、承包范围页、合同额页、盖章页),或工程立项报告(首页、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页、盖章页);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介绍(1500字以内)。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对质量、进度控制措施,及能反映工程概貌和主要部位的工程彩色数码照片10至15张;
(七)先进安装技术介绍(1500字以内);
(八)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表内需签署意见的各栏应写明对工程的具体评价意见;
(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准确、清晰;
(三)中国电力工程协会安装标杆奖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他资料书面一份;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光盘一张。
第五章复查和评审
第十八条为保证中国电力工程协会安装标杆奖的评选质量, 组织工程复查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为
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方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措施及效果,节能、环保措施等。
(二)听取建设单位意见或查看建设单位对工程的书面评价意见。
(三)查阅有关工程资料,包括施工技术方案、质量验评等存档资料。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和内容,除有特别规定的,申报单位不得回避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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