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