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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秘书处 | 发布时间:660天前 | 12161次浏览 | 点击朗读正文❚❚ | 分享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贵州省能源局
关于规范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近年来,贵州省煤矿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过对涉险事故查处及追责问责形成震慑,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将煤矿较大涉险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较大涉险事故的含义及类别

  较大煤矿涉险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造成涉险9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导致紧急停产撤人的情形(不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或者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类别包括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结合我省煤矿主要风险隐患,重点是:

  (一)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的。

  (二)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的。

  (三)发生水灾(矿井被淹,或一个采掘区域、或一个水平被淹)的。

  (四)煤层自然发火,或发生井下外因火灾的。

  (五)露天煤矿发生边坡大面积坍塌,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大面积冒顶、片帮或巷道支护垮塌堵人的。

  (六)大中型煤矿突水(透水)量达300m3/h以上,或小型煤矿突水(透水)量达60m³/h以上,时长超过10分钟的。

  (七)供电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超过10分钟以上的,或因矿井供电系统停电超过10分钟直接威胁全矿井、采区安全生产的。

  (八)主要提升设备失控(放大滑),或发生断绳、跑车的。

  (九)其他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涉险情形。

 二、强化值班值守,规范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

  煤矿企业发生较大涉险情形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以下简称贵州局)及省能源局应急值班室。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涉险情形发生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类别、现场情况、涉险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贵州局、省能源局值班人员要及时调度涉险人员撤离情况,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煤矿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调度涉险人数、类别和原因,必要时应由公安机关确定涉险人数。对撤出涉险人员不及时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撤人并及时赶赴涉险煤矿指导撤人,根据涉险类别收集入井检身、人员位置系统、音视频资料、矿灯发放、调度日志、瓦斯检查记录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图等重要材料备存。贵州局视情况通知驻地监察执法处处级干部带领监察员赶到涉险煤矿,指导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及时撤出涉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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