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管理。
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遵循用能单位自愿原则。
2.认证业务范围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实施组织的能耗设备、设施和系统用能方式特点的共性,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能源供给和能源需求两个方面划分为15个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3.认证依据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
4.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为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名单,并加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4.1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有3年以上管理体系认证从业资格的;
4.2了解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4.3有10名以上经注册的能源管理体系专职审核员;
4.4申请机构一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法规的记录;
4.5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符合国家标准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且在提交申请前两个年度内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
4.6建立有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
4.7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证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5.1审核员的资格要求
认证机构从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5.1.1具备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学历及工作经验;
5.1.2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资格;
5.1.3两年内没有违反认证认可相关规定的记录。
5.2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人员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每年应根据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审核和行业能源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持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开展持续教育培训,以保证认证人员在能源管理体系领域及相应的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持续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需要。
6.认证程序和要求
认证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要求。主要程序应包括:
网络技术支持
北京万众久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邮编:101500
邮箱:121616107@qq.com
联系我们
电话:13811152553
微信:CEPETA666 或 dianli936
邮箱:zgdlxh@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