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电力工程评审工作根据 当年开展国勘查设计标杆奖评选通知的要求,采用现场评审或网上评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 勘查设计标杆奖评选办法》和本评审细则,由行业分会或 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开展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成立电力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 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由行业分会或 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并报评委会审定。评审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 5 人的奇数。每届评审专家应有不少于 1/3 的人员更新。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15 年以上的本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综合素质高并担任过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国级及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优先选任。评审专家由 同意,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电力工程勘查设计标杆奖评审程序:
电力勘查设计标杆奖申报材料应在评选年度的5月底前送 ;勘察设计标杆奖(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申报材料应在评选年度的8月底前,送 ;勘察设计标杆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申报材料应在评选年度的8月底前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
负责电力勘查设计标杆奖、电力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一) 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审专家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三) 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四)评审结果在 交易中心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 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奖惩
获电力优质工程(勘察设计标杆奖)的项目,由 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或奖状,向获奖项目作出贡献的主要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电力勘查设计标杆奖、电力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含主要协作单位人员2-3人);电力优质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标准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软件)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含主要协作单位人员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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