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安装标杆奖实施细则:
第八条标杆奖一般由主要承担工程施工的企业申报。
申报工程由两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允许联合申报;申报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承包完成的,应由完成工作量较多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申报;如无法确定主要施工单位时,可由建设单位申报。
联合申报或多家申报的,每家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应不低于工程总工作量的30%。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是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并具备相应企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条申报标杆奖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节能、环保措施完善,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行业工程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标杆奖的工程技术含量要高,在本专业领域技术特色突出,社会影响大;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时间使用,运转正常,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本办法附件一中所列一至八类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应达到本行业同类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一家申报单位一次最多可申报两项工程。
第十四条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降级等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能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