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创新科技奖,确立了“亮旗帜、创名牌、强素质、增效益”的工作方针。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扎实开展岗位创新活动提供保证二、立足岗位,创新创效,引导广大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创新活动三、不断学习,深入宣传,营造岗位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学习,提高电力工程师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创新的基础是人才,广大青工只有敬业爱岗,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有能力创新。
广泛宣传,营造创新氛围。协会响亮地提出了“学科技、提素质、攻关键、求发展”的活动口号,充分利用协会报刊、协会网站、手机短信交流平台、橱窗、简报、电子显示屏、信息剪报等各种载体大造声势,开展“如何实现科技兴企”、“科技、安全、效益”等为主题的征文活动。通过建立了“青年人才库”,培养、重用青年人才,引导青工将自身成才同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立足岗位,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推动了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
四、研究新课题,探讨新方法,不断使岗位创新活动向纵深发展创新大赛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协会积极探索活动的新规律、新途径、新方法,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提高电力行业的工作水平。针对协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成立课题小组,进行研究。
创新是现代企业的活力之源,创新无止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会继承无产阶级的光荣传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蓬勃的朝气、更加宽广的胸怀,勇敢地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矢志奋斗,不懈进取,共同谱写协会创新大赛的新篇章!
创新科技奖奖励办法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电力行业科技进步, (以下简称“CEPETA”)设立创新科技奖,奖励取得突出创新与贡献的电力科技成果。CEPETA设立创新科技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旨在鼓励电力行业加强科学研究,加快自主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为做好创新科技奖的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创新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第四条创新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创新科技奖根据成果情况,按电力科技创新奖、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实行分类评审,奖励范围如下:
(一) 电力科技创新奖
1. 技术成果:主要指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所产生的能够显著提高电力行业生产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等,以及在建设电力工程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创新成果。
2. 信息化成果:主要指在信息、通信、工控信息安全等相关方面,对提升电力企业竞争力有明显成效的研究、创新成果。
3. 标准成果:主要指具有创新性或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电力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组织发布的电力标准等。
4. 管理成果:主要指通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或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手段等进行改进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提升电力企业效率效益有明显作用的成果。
5. 专利成果:主要指在促进电力行业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效果的电力领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 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
主要指电力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通过技术革新、工艺改进、设备改造、流程再造等解决现场问题、具有实际效果和推广价值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创新科技奖设三个奖励等级,其中:电力科技创新奖设大奖、一等奖、二等奖,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比例如下:
(一) 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10项,其中:技术成果不超过4项,信息化成果不超过2项,标准成果不超过1项,管理成果不超过3项,专利成果不参加大奖评选。
电力科技创新奖一等奖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7%,二等奖年度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13%。
(二) 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当年推荐成果数量的20%,其中:一、二、三等奖奖励数量比例为1:3:6。
第七条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规定如下:
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奖励办公室根据成果的获奖等级和申报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列顺序,依次确定授奖单位及人员,直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条件、评奖标准见附件。当申报成果水平达不到奖励标准或申报成果不足时,各项奖励均可空缺。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CEPETA设立创新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创新科技奖的最高评奖机构,由CEPETA及有关电力集团公司领导、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创新科技奖年度获奖名单;
(二) 设立评奖组织机构,包括创新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专家评审组、评定委员会。
(三) 裁定评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是创新科技奖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订创新科技奖奖励办法和评奖工作方案;
(二) 组织成果申报,接受推荐;
(三) 负责创新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
(四) 负责申报成果的形式审查;
(五) 组织异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 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包括初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大奖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在评审不同阶段,分别对形式审查合格成果、复评成果、大奖候选成果进行专业评价,确定成果得分。
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审议确定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二)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候选成果名单。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 热心专业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不泄漏申报成果的技术秘密;未经成果完成单位同意,不使用申报成果的保密技术,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透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不透露本人评审成果,秉公办事;
(五) 坚持集体讨论,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拒绝一切干涉;
(六) 能够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成果完成人或与申报成果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该成果相关评审。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各类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的涉电力领域、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均可申报创新科技奖。
第十六条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一等奖最多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量。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成果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成果,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得申报创新科技奖。
已解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曾获省部级(含)以上及同类别奖励的成果、曾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励的成果、曾获创新科技奖的成果不得申报。
往年申报过创新科技奖而未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成果不得同时申报本年度其他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同类奖项。
第二十条创新科技奖采取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一)CEPETA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理事单位;
(三)各省(市、区)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
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还可以接受各省级电力企业的推荐。
第二十一条同一成果只接受一个单位推荐。
(一) 申报单位隶属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的,原则上由所属集团公司推荐;如由其他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所属集团公司同意。
(二) 没有隶属集团公司的独立申报单位,可通过各省级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推荐,也可直接申报。
(三) CEPETA理事单位只能推荐其下属单位的申报成果。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电力创新奖申报和推荐的其他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创新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及公示制,即形式审评定委员会审议、大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查、初评、复评、和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要对申报材料格式、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成果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果,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专业评审。
初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初审,采用网上评议、通讯评议、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确定进入复审的成果。
复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复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定量打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理论创新等)、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分。
第二十七条评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根据专家评审组的专业评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建议名单。
评定委员会从拟获电力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成果中,遴选出大奖候选成果名单,候选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拟授奖数量的3倍。
第二十八条大奖评审组负责大奖的专业评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调研核查,对候选成果逐一进行评审,提出大奖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对创新科技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由奖励委员会主任审签。
(一)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议,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二) 大奖、一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三) 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奖励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拟授奖成果提出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申请时,须向奖励委员会提交对复议成果新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书面复议建议和理由,经五分之四(含)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即按复议建议对复议成果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创新科技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拟授奖成果相关信息在CEPETA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评奖结果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参与调查、处理异议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成果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奖励办公室。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及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查。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承认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七条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涉及异议各方。
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奖励及罚则
第三十八条CEPETA负责发布创新科技奖奖励通报。
获得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的成果,由CEPETA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每个成果奖励人民币10万元。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CEPETA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获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由CEPETA追回奖励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取消有关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一定期限内申报本奖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创新科技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一条创新科技奖奖励经费,由CEPETA自有资金支付。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创新科技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创新科技奖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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