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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科技奖—申报要求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1086天前 | 3923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各类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的涉电力领域、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均可申报创新科技奖。

第十六条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一等奖最多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量。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成果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成果,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得申报创新科技奖。

已解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曾获省部级(含)以上及同类别奖励的成果、曾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励的成果、曾获创新科技奖的成果不得申报。

往年申报过创新科技奖而未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成果不得同时申报本年度其他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同类奖项。

第二十条创新科技奖采取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一)CEPETA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理事单位;

(三)各省(市、区)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

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还可以接受各省级电力企业的推荐。

第二十一条同一成果只接受一个单位推荐。

(一) 申报单位隶属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的,原则上由所属集团公司推荐;如由其他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所属集团公司同意。

(二) 没有隶属集团公司的独立申报单位,可通过各省级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推荐,也可直接申报。

(三) CEPETA理事单位只能推荐其下属单位的申报成果。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电力创新奖申报和推荐的其他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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