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有关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示范工程引领发展,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就“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通过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支持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拓展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机制完善,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创新驱动、示范引领。坚持把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聚焦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低成本发展的前沿技术,通过组织开展示范工程,探索实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创新力、竞争力。
多元融合、统筹部署。注重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和业态的融合,优化发展方式,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生态治理、乡村振兴、海洋经济等其他产业发展需求,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其他产业的协同互补、融合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支持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三、示范工程内容
(一)技术创新类。
1. 深远海风电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大容量风电机组由近(海)及远(海)应用,重点探索新型漂浮式基础、±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柔性直流输电、单机15兆瓦及以上大容量风电机组等技术应用,并推动海上风电运维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2. 光伏发电户外实证。主要支持在寒温、暖温、高原、湿热等典型气候地区,对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等光伏发电关键部件及系统在典型环境条件下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户外长周期运行监测与研究,为光伏产业升级提供支撑。
3. 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主要支持高效光伏电池、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新型、先进、高效光伏电池技术应用,以规模化促进前沿技术和装备进入应用市场,持续推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单个示范项目装机规模不宜小于5万千瓦。
4. 光热发电低成本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光热发电新技术创新和应用,包括大容量机组、高效集热系统技术及设备部件、低成本镜场技术、大容量储热系统、高精度智能化控制系统等技术创新和应用,实现低度电成本的光热发电示范应用,推动太阳能热发电降本增效和规模化发展。
5. 地热能发电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大容量高效地热发电用汽轮机设备研制,单机容量兆瓦级以上的地热发电系统关键设备及系统集成技术研发,要在提高发电效率、突破技术瓶颈、提升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等方面有显著成效。
6. 中深层地热供暖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开发中深层水热型地热开采模拟软件,攻关砂岩地层尾水回灌技术,研究降低钻井成本、提高深埋管传热效率技术,实现气举反循环钻进工艺在中深含水层储能成井方面的应用,实现防腐蚀井管和滤水管成井工艺应用,研发地下水抽灌系统的防垢和除垢系统。积极探索“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等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地下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
7.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主要支持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资源条件好的地方开展潮流能发电示范,推进兆瓦级潮流能发电机组应用,开展潮流能独立供电示范应用。探索推进波浪能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多种形式的波浪能发电装置应用。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示范,探索海洋能在海岛多能互补电力系统的推广应用。
8. 新能源加储能构网型技术示范。主要支持构网型风电、构网型光伏发电、构网型储能、新能源低频组网送出等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显著提高新能源接入弱电网的电压、频率等稳定支撑能力,大幅提升风电光伏大基地项目输电通道的安全稳定送电能力。
(二)开发建设类。
9. 光伏治沙示范。主要支持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统筹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因地制宜确定适宜开发范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科学选择生态治理方式、植被配置模式等,探索不同条件下有效的光伏治沙建设方案,带动沙漠治理、耐旱植物种植、观光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沙漠治理、生态修复、生态经济、沙产业多位一体、治用并行、平衡发展的体系。单个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宜小于5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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