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条件、评奖标准见附件。当申报成果水平达不到奖励标准或申报成果不足时,各项奖励均可空缺。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CEPETA设立创新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创新科技奖的最高评奖机构,由CEPETA及有关电力集团公司领导、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创新科技奖年度获奖名单;
(二) 设立评奖组织机构,包括创新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专家评审组、评定委员会。
(三) 裁定评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是创新科技奖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订创新科技奖奖励办法和评奖工作方案;
(二) 组织成果申报,接受推荐;
(三) 负责创新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
(四) 负责申报成果的形式审查;
(五) 组织异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 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包括初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大奖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在评审不同阶段,分别对形式审查合格成果、复评成果、大奖候选成果进行专业评价,确定成果得分。
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审议确定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二)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候选成果名单。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 热心专业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不泄漏申报成果的技术秘密;未经成果完成单位同意,不使用申报成果的保密技术,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透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不透露本人评审成果,秉公办事;
(五) 坚持集体讨论,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拒绝一切干涉;
(六) 能够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成果完成人或与申报成果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该成果相关评审。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各类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的涉电力领域、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均可申报创新科技奖。
第十六条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一等奖最多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量。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成果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成果,已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成果,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得申报创新科技奖。
已解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报。
第十九条曾获省部级(含)以上及同类别奖励的成果、曾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励的成果、曾获创新科技奖的成果不得申报。
往年申报过创新科技奖而未获得奖励的成果,如无实质性新进展,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成果不得同时申报本年度其他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同类奖项。
第二十条创新科技奖采取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
(一)CEPETA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没有隶属关系的理事单位;
(三)各省(市、区)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
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还可以接受各省级电力企业的推荐。
第二十一条同一成果只接受一个单位推荐。
(一) 申报单位隶属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的,原则上由所属集团公司推荐;如由其他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所属集团公司同意。
(二) 没有隶属集团公司的独立申报单位,可通过各省级电力行业学协会、CEPETA分支机构推荐,也可直接申报。
(三) CEPETA理事单位只能推荐其下属单位的申报成果。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负责推荐材料的初步审查,有关证明、评价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电力创新奖申报和推荐的其他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创新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及公示制,即形式审评定委员会审议、大奖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查、初评、复评、和公示程序。
第二十五条要对申报材料格式、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合格的成果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果,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组负责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进行专业评审。
初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初审,采用网上评议、通讯评议、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得分排名,确定进入复审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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