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评专家组负责专业复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定量打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主要对成果创新水平(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理论创新等)、技术难度、成熟完备程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评分。
第二十七条评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根据专家评审组的专业评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建议名单。
评定委员会从拟获电力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成果中,遴选出大奖候选成果名单,候选成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拟授奖数量的3倍。
第二十八条大奖评审组负责大奖的专业评审,采用会议评议、答辩等方式,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调研核查,对候选成果逐一进行评审,提出大奖获奖成果建议名单,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奖励委员会以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对创新科技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由奖励委员会主任审签。
(一)超过三分之二(含)以上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议,审定结果方为有效;
(二) 大奖、一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三) 二、三等奖成果,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奖励委员会委员有权对拟授奖成果提出复议申请。
提出复议申请时,须向奖励委员会提交对复议成果新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书面复议建议和理由,经五分之四(含)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即按复议建议对复议成果的奖励类别、获奖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创新科技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拟授奖成果相关信息在CEPETA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评奖结果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参与调查、处理异议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需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方面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成果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奖励办公室。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六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及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都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查。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承认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七条奖励办公室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提请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涉及异议各方。
奖励委员会对异议处理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奖励及罚则
第三十八条CEPETA负责发布创新科技奖奖励通报。
获得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的成果,由CEPETA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每个成果奖励人民币10万元。
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CEPETA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九条获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由CEPETA追回奖励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取消有关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一定期限内申报本奖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创新科技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一条创新科技奖奖励经费,由CEPETA自有资金支付。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创新科技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创新科技奖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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