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再认证
11.1 获证组织需要延续认证有效期,应在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 4 个月,按照第 5 条款规定向 CEPETA 提出再认证申请。
11.2 CEPETA 按照第 6 条规定实施再认证申请评审。
11.3 CEPETA 在前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安排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按照第 7 条规定的初次认证审核程序要求实施。
11.4 对于再认证审核组提出的不符合,受审核组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得到审核组和 CEPETA 对实施有效的验证。
11.5 CEPETA 按第 8 条规定的审定要求做出再认证决定。
11.6 当 CEPETA 做出同意再认证的决定并换发认证证书。新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再认证决定日期,有效期 3 年。如果申请再认证组织提出要求,新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前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距3 年。对在CEPETA 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注明 CEPETA 初次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
12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12.1 扩大认证范围
12.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向
CEPETA 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信息。
12.1.2 CEPETA 针对获证组织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信息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必要的审查安排,并在该审查活动中验证获证组织的服务提供和服务管理的能力和绩效。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和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同进行。
12.1.3 经 CEPETA 实施相关审查和审定,确定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原证书发证日期。
12.2 缩小认证范围
12.2.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需要缩小认证范围的获证组织应向CEPETA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由 CEPETA 审查组通过审查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CEPETA 签订补充认证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