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当认证证书所覆盖的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场所地址、认证要求(包括认证标准换版)、认证级别等内容变更涉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按照第 12 条要求执行。
14 暂停、恢复认证证书
14.1 暂停认证证书
14.1.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的复核(必要时,CEPETA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满足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经 CEPETA 认证决定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4.1.2 暂停认证证书经批准后,CEPETA 及时向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证书使用的通知,必要时,提供理由和证据。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同时在 CEPETA 网站上公布。
14.1.3 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CEPETA 的要求,从暂停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4.2 恢复认证证书
14.2.1 在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解决了造成暂停的问题,经 CEPETA 验证确认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做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经批准后向获证组织发出恢复认证证书使用的通知,并在 CEPETA 的网站上公告。
14.2.2 恢复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要按照 CEPETA 的要求,从恢复决定之日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15 撤销(含注销)认证证书
15.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主动申请放弃认证,确认获证组织满足撤销(注销)认证的条件,经 CEPETA 批准撤销(注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
注:在国家认监委(CNCA)的《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中,获证组织主动放弃认证,其服务认证证书状态视同“撤销”。
15.2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通过证后监督审查和相关方投诉信息
的复核(必要时,CEPETA 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确认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已不再满足认证的要求,满足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经CEPETA 认证决定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