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获证组织应按 CEPETA 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正确引用认证资格,并向 CEPETA 通报相关信息。中心将对获证组织持续使用的服务认证证书及服务认证标志进行监督审查。
10 证后监督
10.1 监督审核的频次
10.1.1 为确保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CEPETA 安排在初次认证决定(认证证书的发证日期)后的 10 月内实施第一次监督审查;在第一次监督审查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第二次监督审查。
10.1.2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时,CEPETA 在正常例行监督审查的间隔期间可考虑增加审查频次或专项审查:
(1) 获证组织发生严重的与服务有关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2)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服务场所、组织机构、有关职能、服务资源、服务流程等变更,以及影响服务符合性的管理体系的变更;
(3) 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4) 获证组织发生服务事故、客户多次投诉;
(5) 对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进行追踪;
(6) 发生其他影响符合认证要求的能力变化的特殊情况时。
10.2 CEPETA 的监督审查通常在为现场审查,包括适宜的服务特性测评和(或)服务管理审核等评价活动。监督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在监督周期内服务认证覆盖范围的任何变更,包括获证组织机构变更、服务管理文件修改、主要负责人更换、服务场所范围的变化情况;
(2) 获证组织的内部审查或自我评价活动及改进的效果;
(3) 获证组织代表性区域和服务活动;
(4) 相关方/顾客的投诉、申诉、争议的处理,确认获证组织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重大投诉对认证保持的影响;
(5) 认证证书、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结果信息的引用。
10.3 CEPETA 根据现场监督审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获证组织做出保持认证注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获证组织。
10.4 CEPETA 根据现场监督审核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获证组织做出缩小认证范围、变更、暂停或撤销认证注册的决定,分别按照 12.2 条、13 条、14.1 条或 15 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