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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来源: | 作者:小荷 | 发布时间:1122天前 | 46338次浏览 | 分享到:

6.4.2初次认证审核的内容

现场审核应覆盖本规则和认证依据的所有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与能源管理体系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情况;

(2)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与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在第一阶段审核中确定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和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4)重要审核点的能源指标完成情况、能源消耗控制情况或能源绩效改进情况;

(5)能源评审的时间间隔的合理性及能源评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6)对能源绩效参数的确定和调整情况;

(7)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的实现情况、能源绩效改进情况,包括可比综合能耗指标及变化的情况;

(8)能源绩效出现重大偏差时,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改进效果的验证;

(9)能源管理体系的自我改进及完善机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4.3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应通过现场观察、询问及内外部相关资料的查阅、能效数据的收集、核算等方式实施。

6.5认证决定

6.5.1审核报告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报告,审核报告应对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描述和评价,至少应详细描述6.4.2条明确的重点关注内容。其中,对能源目标、能源指标、能源绩效情况应有量化表述,对测量和验证方法进行简要描述,并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在促进能源绩效持续改进方面的作用做出评价。

6.5.2认证决定的条件

在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符合GB/T23331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要求(适用时);

(2)组织的能源管理及绩效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条件;

(3)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组织的能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4)认证审核期间没有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的处罚。

6.5.3如果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不符合上述6.5.2的要求,不得予以通过认证。

6.6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制定针对性的监督审核方案,加强监督,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6.1监督审核频次

(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

(2)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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