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含深松整地补助资金)。对开展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旋耕还田、原位搅浆还田作业的,经农机管理调度指挥平台监测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每亩补贴20元。
(二)重点县秸秆离田补贴。各重点县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中单独列支不超过300万元,对县域范围内秸秆收储运销用等市场主体秸秆离田利用或作业方面进行支持。具体补贴方向、范围和标准,由县级自主制定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市备案。秸秆离田补贴不得用于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农机具购置、户用生物质炉具购置、农户分散利用(炊事取暖直接燃用、直接饲喂牲畜等);不得列支工作经费。补贴的秸秆种类,原则上以玉米、水稻为主。
(三)重点县专项任务补贴。各重点县在具备相应监测能力的科研单位、高校等技术指导下,联合开展秸秆还田生态效应监测、主要农作物草谷比、秸秆可收集系数调查测算、示范展示基地建设等专项任务,每个重点县给予45万元资金支持,资金从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中单独列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推进。各市(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各级“田长制”责任,组织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统一思想认识,把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要按照省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所属县(市、区)实际,做到一县一策,突出重点区域、主要作物和主攻方向,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逐级备案。省级对各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既定任务目标的扣拨补贴资金,秸秆综合利用率比既定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拨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要强化供需衔接,辖区内有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的生物质发电厂和大型秸秆利用企业的县(市、区),要保障企业秸秆原料供应。
(二)强化激励约束。鼓励各地探索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与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等补贴资金衔接使用,发挥补贴政策的撬动作用。引导农民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自觉增加耕地地力保护投入,降低对秸秆还田补贴政策的过度依赖。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实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等措施,自觉保护农业生态资源和提升耕地地力。
(三)明确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等燃料化利用指导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有关资金渠道做好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相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等金融部门负责引导全省银行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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