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CEPETA设立创新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创新科技奖的最高评奖机构,由CEPETA及有关电力集团公司领导、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 审定创新科技奖年度获奖名单;
(二) 设立评奖组织机构,包括创新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专家评审组、评定委员会。
(三) 裁定评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异议。
第十条奖励办公室是创新科技奖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修订创新科技奖奖励办法和评奖工作方案;
(二) 组织成果申报,接受推荐;
(三) 负责创新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
(四) 负责申报成果的形式审查;
(五) 组织异议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 完成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包括初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大奖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在评审不同阶段,分别对形式审查合格成果、复评成果、大奖候选成果进行专业评价,确定成果得分。
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审议确定电力科技创新奖一、二等奖及电力职工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二) 根据成果得分情况,提出电力科技创新奖大奖候选成果名单。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专业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 热心专业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不泄漏申报成果的技术秘密;未经成果完成单位同意,不使用申报成果的保密技术,不私自翻印和截留申报材料;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透露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不透露本人评审成果,秉公办事;
(五) 坚持集体讨论,协商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拒绝一切干涉;
(六) 能够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本人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成果完成人或与申报成果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加该成果相关评审。
第四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各类电力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完成的涉电力领域、属于奖励范围的成果,均可申报创新科技奖。
第十六条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单位申报,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七条创新科技奖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单位填报。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一等奖最多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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