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技术成果
评审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关键技术成果奖是电力工程科技创新的核心技术,为规范关键技术成果的评审,正确引导关键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完成的科技成果、工法及各种课题的关键技术成果评审。
1.3 电力工程关键技术成果由
(CEPETA)组织评审。
1.4 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5 鼓励企业在研发关键技术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2 申 报
2.1 电力工程关键技术成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主要研制单位组织申报。
2.2 关键技术成果应是企业自主研发应用、相对成熟的技术成果,并通过企业内部评审。
2.3 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
2.3.1 电力工程关键技术成果申报表(见附件1)。
2.3.2 成果文本。
2.3.3 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名称及标准条文。
2.3.4 测试分析报告。
2.3.5 使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
2.3.6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使用情况证明。
2.3.7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
2.3.8 技术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
2.3.9 专利证书及其他获奖证书。
2.3.10 期刊发表的论文。
2.3.11 申报成果报告(包括研发背景、技术原理、创新亮点、试验检验结果、操作流程及使用说明,采用PPT格式)。
2.4 申报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
3 评 审
3.1 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分为申报资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专家审定批准三个阶段。
3.2
负责组建电力工程关键技术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3.3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应少于5家单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中国电力工程专家委员会常委担任,委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